編輯:大力手拉葫蘆 瀏覽:568 時間:2023-08-18
2003年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施行后,起重機械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監管。查閱相關資料,對應于日本 2004 年起重機事故情況,當年我國起重機械事故 54 起,死亡 75 人,受傷43人,這一數據水平略好于日本。我國“十三五”時期的 2016—2020 年,起重機械的體量約為日本的 10 倍,萬臺設備死亡率年均約 0.38,僅從這項數據看,顯著優于日本平均萬臺設備死亡率 2.07 的同期水平。2021 年,我國起重機械萬臺設備死亡率年均約 0.11,而日本當年的起重機械萬臺設備死亡率為 1.96。比較我國特種設備中起重機械和日本起重機的定義和涵蓋的類別可見,雖然當前界定起重機的噸位大多是3 t起算,但是兩者存在較大的差別。日本的起重機包括了起重機、堆垛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井架、升降電梯、建筑用升降機、建筑吊籃等7個類別,其中起重機包括了橋式移動起重機、臂架起重機、橋式起重機、卸料機以及纜索起重機等品種,移動式起重機包括了隨車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式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和浮式起重機等品種??紤]到井架、升降電梯(“兩工地”使用)、建筑用升降機、建筑吊籃等類別,以及移動式起重機中的隨車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式起重機和浮式起重機等品種,均不屬于當前我國特種設備起重機械的范疇。因此,根據前文統計數據,需要將日本起重機械的數量折減 30% 后,與我國的數據進行比較,方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另外,考慮到日本的起重機事故多發于建筑業(2016—2020 年死亡人數占全部的42.5%),而僅統計制造業時,上述時段死亡人數占比僅為35%。這項規律在2011—2015年,以及2021年均具有相似性。此外,還需要假設統計者均已經完整地收集了全部事故數據信息。
鑒于統計口徑的不同和數據完整性的差異,經廣泛征求專家意見,將日本起重機事故數據折減70% 后與我國進行比較,修正后2016—2020年日本起重機械萬臺設備死亡率年均約0.62,與我國“十三五”期間 0.38 的萬臺設備死亡率,基本上處于同一數量級水平。需要正視的是,雖然中日兩國起重機的事故致人傷亡水平能夠與美國勞工部統計局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BLS) 公布數據計算出的水平維持在同一級別,但是與德國 DGUV 每年全國性起重機事故統計所給出的個位數的人員死亡數量,仍有顯著差距。